认定条件
1.思想品德条件
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。并经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(镇)、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。
2.学历、教育学、教育心理学成绩及普通话等级要求
|
|
|
|
|
|
|
|
|
对应师范学历学科成绩中所含的教育学、教育心理学成绩
|
|
|
|
|
|
|
|
|
|
3.教育教学能力
1)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相应资格种类教育学、心理学补修、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,成绩合格。
2)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二级乙等以上标准,并取得相应等次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》(申请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二级甲等)。
3)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等,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,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定点医院—安岳县中医院体检合格。